在广州申请注册一人公司要设立哪些机构?
来源:广州聚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9-09-28 12:00:39浏览次数:次
一人公司也叫个人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仅有个股东拥有公司所有注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个股东拥有所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需要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董事会及监督人等业务实行机关。
因为实质一人公司外在形式上符合实际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而它的组织架构的设立没有问题,在形式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因该公司体系上仍属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各国看法仍有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董事会及监督人等业务实行机关的必要。
由于公司业务实行后造成的利害关系人并非股东一人,别的与公司的债务人、相对性买卖第三人及将来的股权买受人均有利害关系。但因为世界各地的现行法(法国以外),都未依一人公司的特点独立立法,或于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添加适用一人公司的专享规定。而现行法的基础理论架构却又要以复数股东为前提条件的团队法架构,这与一人公司股东仅为一人的特点彻底无法相容。因而当一人公司适用现行法时,常产生无法可用的困难。因而我们应依据一人公司与传统式公司法不一样的客观事实,依据一人公司的特点根据独立立法设立自身的组织架构。
在一人公司股东仅有一人,实际上无法构成股东会的情况下,我们沒有必要坚持不懈一人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一人公司的产权年限单一,股东会已失去存有的基础,股东不用根据股东会就能够直接向外部表述。不然就会得出“单一股东参加即相当于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全体出席的股东会,因而,不必可用大会集结的程序流程规定”及“独立股东由股东会所授予的管理权限”等牵强的结论。我觉得一人公司的股东会部分应采用随意机关特性,是不是设立由该公司基本相同需要而定,不必强制性规定该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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